造型花茶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工艺茶,以茶叶和可食用脱水花卉为原料,冲泡时可见“鲜花随茶叶绽放”,具有一定的欣赏价值。近日,这一“好喝又好看”的花茶却不被上海的张先生“看好”,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经销商、生产商退一赔十。近日,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涉案花茶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判决驳回张先生十倍赔偿之诉请。
不久前,张先生从花茶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门店购买了杭州某公司生产的“开花茶礼盒”6盒,各礼盒内含4种产品,标签分别载明:“品名:茉莉花茶·步步高升,配料:茶叶、茉莉花……”;“品名:茉莉花茶·百年好合,净配料:茶叶、茉莉花……”;“品名:茉莉花茶·花好月圆,配料:茶叶、茉莉花,……”;“品名:茉莉花茶·锦上添花,配料:茶叶、茉莉花,……”ng体育。其中产品标签上提及“锦上添花,千日红,清热明目,对咳嗽、有痰、气喘有帮助”;“花好月圆,金盏花、千日红,帮助消化、活化肝脏、清爽提神、明目”等内容。
张先生购买后,认为“千日红”和“金盏花”系药品,不应添加于普通食品,涉案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且涉案花茶未在配料表中标注“百合花”、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等植物成分,违反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,遂将生产商杭州某公司和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一并诉至法院,要求后者退还1680元购货款,前者按货款进行十倍赔偿计16800元。
生产商杭州某公司和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认为,“千日红”和“金盏花”并未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,并非药材;同时,出具了花茶采购地质量计量检测所的《检验报告》,证明:送检花茶总灰分、铅、六六六总量、滴滴涕总量、氯氰菊酯、顺式氰戊菊酯、溴氰菊酯含量符合GB/T22292-2008标准要求,不违背产品执行标准。
一审庭审现场,为了直观显示效果,当庭对涉案的两款花茶进行了冲泡。 一审法院并未认可两被告的抗辩,并认为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虽未被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,但上述两种植物根据在案证据仍应被认定为药品。现涉案花茶违法添加药品ng体育,ng体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请。
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是否系药品是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。就如何判断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等植物是否系药品的问题,上海一中院认为,各方虽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,但实质上并无权威、明确的结论性依据。在此情形下,应考虑到中药材取材的广泛性、药食同源性及药品定性的严肃性等情况,对于张先生关于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系药品花茶,涉案食品违法添加、不符合食品安全等意见,难予认同,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亦不予支持。
上海一中法院同时认为,经销商销售的涉案花茶未在配料表中标注“百合花”、“千日红”、“金盏花”等植物成分,违反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,ng体育为不合格产品。据此,上海一中法院依法改判上海某商贸承担相应退货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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